一、行紀合同和代理的關系
行紀合同和代理的關系: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代理處理相關事項所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形式有哪幾種
委托代理形式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并可以隨時調(diào)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三、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