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現(xiàn)有失蹤的時候,對于家屬來說,如果認為他不會無故出現(xiàn)長時間失蹤的話,是可能會懷疑對方已經(jīng)死亡了,那么申請宣告失蹤的特別程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申請宣告失蹤的特別程序
申請--受理、公告--作出判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第三節(jié)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chǎn)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chǎn)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chǎn)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三、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chǎn)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jù)。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著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guī)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張先生作為丈夫,是可以申請宣告他的妻子失蹤的。
修改后的《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睋?jù)此規(guī)定,張先生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為失蹤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申請宣告失蹤的特別程序的相關知識,在達到符合宣告失蹤的時間要求時,相關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到法院去進行申請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