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帶什么證件
發(fā)布時間:2024-04-01
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另外,再婚的需要出具離婚證等婚姻證明材料,集體戶口的當事人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結婚登記條件
1、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2、非近親結婚。
3、無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4、雙方當前均無婚配(未婚、離婚、喪偶)。
5、雙方自愿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