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茶馬政策[tea and horse policy in qing dynasty] 清代的茶政、馬政。清沿用明制,但行之不久。
《清會典》:“本朝茶法,陜西給番易馬,初差御史巡視,后歸巡撫兼理。他省發(fā)行召商,征課起解,因地制宜。其例具后:在陜西設洮岷、河州、西寧、莊浪和甘州五茶馬司,在江南設批驗茶引所。歲額:康熙二十二年(1683)各省茶課共銀三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兩。其中陜西茶課六千七百五十五兩六錢;定額二萬二千四百引,內(nèi)易馬二萬七百九十六引。榆林、神木、寧夏三處一千六百四引,每引征課三兩九錢。又安、漢兩府,各征商茶稅二百五十兩。
四川茶課四千二百七十兩四錢;定額巴州等二十一州縣,邊票六千八百八十四張,每張征課四錢七分二厘;腹票二千四百二十七張,每張征課二錢五分,共銀三千八百五十五兩九錢九分八厘。又新繁等二十九州縣,茶稅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一分六厘,遵義府茶稅八十八兩二錢九分五厘?!?br>此外,對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廣東、廣西、云南茶課,也都有具體記載,反映順治初年,完全承繼明末的茶馬交易體制,但政策較前靈活。由于清人和蒙古族關系密切,清人馬匹緊張狀況大為緩解。《清史稿》載:康熙四年(1665),“裁陜西苑馬各監(jiān)”;七年“裁茶馬御史,歸甘肅巡撫管理”;三十六年,“差部員督理茶馬事務”;四十四年,“停差部員,仍歸甘肅巡撫管理”;在此前后,命“西寧等處停止易馬”;雍正九年(1730),“命五司復行中馬法”;十三年,“復停甘肅中馬”。
大抵清康熙至雍正年間,茶馬互市,時行時停,趨勢漸衰,乾隆以后,自唐朝中期開創(chuàng)的以茶易馬之制廢止。
(本文來源:中國茶葉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