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面施工致害責任是怎么樣的?
地面施工致害的,屬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yè)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fā)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yè)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xiàn)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fā)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致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xiàn)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yè)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fā)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并采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志或采取的措施、設置的標志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fā)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并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志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系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志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志,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系,為相當因果關系,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系為設定標準。如無因果關系,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并采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里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因地面施工行為造成的致害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傷害的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由事故鑒定部門根據(jù)實際的現(xiàn)場勘查結果進行鑒定處理,后期的賠償也是基于實際造成的傷害后果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