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可以依法繼續(xù)延長承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