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的犯罪類型都有哪些
賭博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yè)。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于“開設賭場”的行為,我國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于近年來新興的網絡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fā)展的體現(xiàn)。
因為有賭博行為并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guī)與之銜接。賭博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
三、賭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賭博被抓之后,如果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一般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