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按照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裁員的,應該支付被裁人員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公司裁員賠償時間是哪些時候
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都是在離職后的那個月發(fā)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公司該如何合法裁員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