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情況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離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fā)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哪些情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法律依據(jù)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