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是: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的行為。對此可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處罰。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