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要清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那么合同附隨義務法律規(guī)定?附隨義務從合同義務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附隨義務法律規(guī)定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chǎn)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通知、說明、協(xié)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jù),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jù)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xiàn)在:不同的合同關系會產(chǎn)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運行的不同階段會產(chǎn)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tǒng)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jù)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并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xiàn)代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因此,附隨義務只能歸屬于日常生活經(jīng)驗,而不能將其定位于法定義務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視案情結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來分析認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約,而不能直接以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附隨義務從合同義務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有下列區(qū)別:
(一)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fā)生時通??梢缘玫酱_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fā)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二)可訴性不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qū)別,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為一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
(三)目的或作用的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給付的利益,使得主給付義務更臻完善;而狹義的附隨義務的作用在于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確保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
三、合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qū)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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