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法定認定標準是什么樣的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二、家庭暴力的證據(jù)如何收集
1.在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lián)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
2.公安就出警記錄、詢問筆錄。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jù)。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jù)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5.書面證據(jù)。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jù)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咨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jù)。鑒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
三、婚后遭受家庭暴力怎么辦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