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有:標的數(shù)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shù)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未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標的的責任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等。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