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如何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lián)系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fā)生爭議的事實才有效。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法律評價、別人看到或聽到轉(zhuǎn)告的所謂傳聞證言,沒有法律效力。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如何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zhì)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