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收繳并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收繳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罰款等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向違法行為人收繳規(guī)定數(shù)額的款項。收繳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