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jīng)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勞動仲裁可委托人代理嗎
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書,由仲裁機構審查代理人的資格。
1.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2.仲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勞動者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4.仲裁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證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的,還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三、勞動仲裁單位不執(zhí)行怎么辦理
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在兩年內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