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員應遵循的程序是什么
用人單位裁員應遵循的程序是:提前30日向工會及全體職工發(fā)出裁員通知、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與全體職工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報告方案及意見,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用人單位裁員應遵循的程序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