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進行抗震設防?
在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guī)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中,屬于下列情況的,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一)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和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錯層結構,塔體顯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連體結構,同時具有帶轉換層、帶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兩種以上的復雜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a級且轉換層位置超過規(guī)定層數(shù)以及高度超過a級且水平和豎向均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超過《抗震規(guī)范》第8章適用范圍的鋼結構高層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術要點第八條要求,需要進行模型試驗的高層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委托全國專家委員會審查的其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包括各種特殊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四條 對于本技術要點第二條(三)款規(guī)定的高層建筑工程的專項審查,除參照本技術要點第二、三、六章外,應按本技術要點第五章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