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寫借條那么借款可以不還嗎
寫借條用假名的不可以不還借款。該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借條,撤銷后,當事人因該借條所取得的財產(chǎn),即借款,需要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并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用假名寫借條那么借款可以不還嗎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