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法律規(guī)定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最短是沒有試用期,這樣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分析。
二、試用期的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工資應當由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者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來按月結算。單位發(fā)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就不低于800元。同時,所發(fā)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不給工資怎么辦
單位在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與其協商,請求其及時支付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的,則勞動者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可以其申請調解或者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