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用電的處罰標準
違約用電的處罰標準是,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違約處罰。違約用電的處罰標準的法律依據(jù)
《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yè)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具體處罰標準:
(一)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二)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shù)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xù)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