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墊付工程款后如何追償債權
公司作為第三人為發(fā)包人墊付工程款的,工程可以在墊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fā)包人追償;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guī)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工程款
友情提醒,實際施工人可以向以下人員主張工程款: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三、工程款欠款的利息怎么算的
1.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fā)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xù)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
2.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guī)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
(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
(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