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哪些證據有利于爭取到子女撫養(yǎng)權
離婚時如果具有下列證據,有利于爭取子女的撫養(yǎng)權:1、當事人工作、工資、學歷、與子女關系、家庭條件、居住環(huán)境等條件優(yōu)于另一方的材料;2、證明另一方存在不盡撫養(yǎng)義務、虐待子女,或有犯罪行為等行為的證明材料;3、離婚時有利于爭取到子女撫養(yǎng)權的其他證據。離婚時有哪些證據有利于爭取到子女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yǎng),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