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減資可不可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直接作出減資決定的。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后,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并公告?zhèn)鶛嗳?,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減資可不可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