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存在物件致害行為,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對于物件致人損害需要按照規(guī)定承擔損害責任。
一、物件致人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物件損害責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堆放物,妨礙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應當具備四項構成要件:
1.存在物件致害行為。譬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索道崩斷、物件表面剝落等。
2.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害。法律教育網(wǎng)
3.物件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譬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
4.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入主觀上存在過錯。譬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對物件的設置、管理、設計、施工等存在缺陷或者使用方法不當。物件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對物件致害行為沒有過錯,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物件致人損害時責任由誰承擔
物件損害責任是指因一些特殊物件,比如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物件致人損害的責任劃定,可以得出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具有以下原則:
1.過錯推定原則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過錯責任原則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