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如下:
1. 食品生產和加工,稱為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稱為食品經營;
2.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稱為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