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單位嗎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其犯罪對象可以是單位。尋釁滋事客觀表現(xiàn)包括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可以是強拿毀損單位的財物,或者在單位鬧事,即犯罪對象可以為單位。尋釁滋事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單位嗎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