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法定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指定期間則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期間,對于期間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和人案件當事人都應當遵守,否則要按照規(guī)定承擔后果。
一、民事訴訟法期間的規(guī)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期間的法律后果
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有關期間的規(guī)定,否則即將引起一定的訴訟后果。對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如果沒在法定的提請和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限內批準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釋放,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即釋放。再如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提起上訴,即失去上訴權,第一審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指定開庭審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傳。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間規(guī)定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規(guī)定在10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