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應的立案標準為: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條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