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少招人是裁員嗎
公司減少招人的行為是不屬于裁員的。裁員指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內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裁員情形包括: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破產重整的;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公司減少招人是裁員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