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此條,首先明確規(guī)定了“不能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那么勢必對于如何處理超低價投標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低價投標是否為低于成本競爭,是否在評標辦法中設定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評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guān)報價組成明細供評標委員會評審,這都是針對新的規(guī)定,招標從業(yè)人員需要在項目策劃、招標文件編制時進行考慮的。
其次,筆者認為這里簡單的規(guī)定“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有所不妥,沒有考慮到實際招標工作中的特殊項目。比如廠房、舊有設備拆除的招標項目,此類項目是由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投標報價,但是所報價格是投標人將來中標后為了承攬此項目而需要交納給招標人的數(shù)額,對于招標人來說,應該是越多越好,所以此類招標,一般會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而非最高投標限價,才具有實際的作用。
一、最高限價是實行清單計價后的攔標價,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最高限價,高于最高限價就視為脫標;
二、 標底是定額計價時的投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可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范圍內(nèi)高于或低于標底價;
三、招標控制價就是最高限價,意思是投標報價不能超過招標控制價,否則是無效投標;
四、以前的招標都是用標底的,一般是誰最接近標底中標不管是高還是低?,F(xiàn)在基本都不用標底的了,都是采用清單報價法都是用招標控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