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商品注冊的標志有是什么
我國《商標法》中所規(guī)定的不能作為商品注冊的標志包括:1、同中國名稱、國旗、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2、帶有民族歧視的標志;3、不能作為商品注冊的其他標志。不能作為商品注冊的標志有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