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具體信息;2、勞動合同期限;3、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5、勞動報酬;6、社會保險;7、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8、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