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前與妻子離婚怎么辦
如果債務人在死亡前已經(jīng)與妻子離婚,該債務屬于死者一方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其繼承人在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請求生存的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需要舉證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或雙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死亡前與妻子離婚怎么辦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