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用工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
發(fā)生勞動糾紛找的部門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按規(guī)定,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jīng)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jīng)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才會受理。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糾紛一般是什么原因
勞動糾紛產(chǎn)生有下列原因:
1.用人單位管理不規(guī)范。有的用人單位法律意識不強,未取得合法的經(jīng)營資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都會致使勞動爭議產(chǎn)生。
2.勞動者流動性大、法律意識不強。
3.企業(yè)改制不完善遺留下的問題。在企業(yè)改制過程中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經(jīng)濟補償?shù)纫幌盗袉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會引發(fā)一系列爭議。
三、勞動仲裁哪些不受理
1.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jù)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
在這就要特別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怎么寫清事實與理由了:
(1)圍繞勞動關系準確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
(2)仲裁申請書不僅需要說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系以及基于法律關系引發(fā)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
(3)具體來說,仲裁申請書一般包括申請人信息、被申請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部分。
其中,重點是“事實與理由”部分,該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么時間、到什么地點、為什么單位提供什么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么單位的管理,由什么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該單位的業(yè)務范圍,以及什么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等。
2.超過仲裁時效的。
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保護的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申請勞動仲裁的,可能不受理。如果勞動者在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后,選擇和單位協(xié)商解決的,或者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視為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維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一年的仲裁時效是針對已經(jīng)終止勞動關系的雙方來說,如果還在職,就不受這一年時效的限制。
3.證據(jù)羅列不足的。
申請人有提供證據(jù)的義務,如果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請求的,仲裁委有可能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