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為本,這不僅僅是對做人做事的一種基本原則,同時也是社會中的基本道德,但是不誠信的事情卻時常發(fā)生,那么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能否同時使用?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能否同時使用
違約金能與損失賠償能不能并用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只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于此款所述之“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二、是否可以支付違約金而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
1、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存在現(xiàn)實困難的,應當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guī)定,只有合同繼續(xù)履行才能實現(xiàn)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xù)履行。
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則違約方應在支付違約金之后,繼續(xù)履行合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xù)履行。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qū)別
1、違約金的特點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chǎn)生違約金責任。
2、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睆倪@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jù)。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xiàn)為補償性,其以補償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說明在遲延履行而又有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并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這屬于例外的情況。
3、損害賠償金的特點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為;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jīng)]有免責事由。
4、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xiàn)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是法律上所說的合理預見規(guī)則。
但也有少數(shù)例外情況,那就是以欺詐方式違約的情況下,欺詐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薄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边@個規(guī)定只是損害賠償?shù)睦猓⒎菗p害賠償?shù)囊话阍瓌t。
總的來說,違約金、損害賠償主要都是以補償性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原則上不能重疊適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補償性上,都能使違約相對方得到全面的補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單獨適用,違約相對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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