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本意在于通過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來提高投資效益,理應是一種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手段,但為什么恰恰在這個領域的腐敗問題層出不窮,領導干部前“腐”后繼?從深層次來看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權力制衡機制缺失
目前,在招投標市場中,一些行業(yè)和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資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的遴選者,還是許多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部分投標人的領導者,招標工作的仲裁者,集決策、執(zhí)行與監(jiān)督權力于一體,極易在市場經濟中引發(fā)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
這就導致一些領導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通過權力尋租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標領域的這種腐敗實際上是一種體制性缺陷引發(fā)的腐敗。
市場信息不對稱
招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招標人在市場中通過一定的程序和辦法對投標人進行優(yōu)選,由此產生市場交易活動。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將招標項目的詳細信息向社會公眾和投標人完全公開,在正常情況下或者說在理論上,這些信息變量在招投標市場的參與者之間的分布是均等的,市場參與者面對的機會也應是均等的。
然而,現(xiàn)實中的招投標活動中,這種信息對稱是相對的,信息不對稱才是絕對的。
由于當前招投標管理體制的不盡合理、立法執(zhí)法的相對滯后,本應在信息對稱環(huán)境下進行的招投標活動,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場主體,特別是與行業(yè)主管部門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項目建設單位(有時甚至就是行業(yè)主管部門),一方面作為實際投資人,掌握著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能很容易地利用社會公眾對信息了解的不足操縱招投標活動,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規(guī)避招標,或將本應公開招標的項目變成邀請招標;另一方面,很容易成為工程承包商的委托人,通過和投標人、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串謀,人為扭變或隱瞞一些重要信息,在“合法”外衣下從事暗箱操作,如“明招標,暗定標”或“內定標、外陪標”,或搞地方封鎖和行業(yè)壟斷,使表面看似公開公平的招標活動流于形式變成虛假招標。
“經濟人”的理性行為
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分別構成不同的市場主體,通過參與市場活動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尋求他們主觀效用的最大化。
從市場資源自我組合、競爭優(yōu)化的角度來看,這無疑會促進整個社會效益的提高和財富的最大化。
然而,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社會生活中的每個成員都是“經濟人”,而且是有理性的,總是有意識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理性經濟人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違反社會準則,對公有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出現(xiàn)侵占,即產生腐敗問題。
在招投標活動中,市場參與主體實際上都是由各自內部的”經濟人“在作出一系列的決策,他們與普通人一樣具有自私的動機,由他們組成的市場參與各方及其個人,在當前管理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就會常常不顧國家、社會和企業(yè)的整體利益去追求其小集團或個人的私利。
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認為,沒有理由相信,同一個人,在私人領域或經濟活動中,追求個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領域,或政治活動中則追求公共利益及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權力制衡論者也認為,由于“經濟人”的本性,會本能地為自己的利益考慮,自然地追求經濟利益。
由此,盡管很多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往往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由于其決策者的“經濟人”特性,在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會驅使他們采取利己的行為,導致腐敗現(xiàn)象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