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shù)囊?guī)定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jié)時,由負責執(zhí)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nèi)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