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嗎
在我國,債務人有權放棄法定繼承權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繼承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且如果繼承人未及時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債務人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嗎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