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無法過性生活為由離婚丈夫能要回彩禮嗎
妻子以丈夫無法過性生活為由離婚丈夫一般不可以要回彩禮的。但如果丈夫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實際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等情形下,才可以請求合理退還部分或全部彩禮。且前兩種情形,必須以雙方離婚為返還前提。妻子以丈夫無法過性生活為由離婚丈夫能要回彩禮嗎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