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合同交易的時候,中介也是給雙方提供平臺和媒介的存在,有的時候沒有中介雙方是不會有聯系的,那么居間合同糾紛和中介合同糾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居間合同糾紛和中介合同糾紛
居間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個合同,關系到了居間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簽訂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如果居間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管轄的法院的,按照合同約定到該法院起訴,但是需注意約定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居間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三、居間合同司法解釋內容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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