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如何定
在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答辯狀的相關規(guī)定為:被告應當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包括答辯人的基本信息、答辯請求、事實與理由;最后答辯人簽名并寫明遞交答辯狀之日。行政訴訟答辯狀如何定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