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證明書怎么寫的
工傷鑒定證明包含以下內容:
1.寫明證明人的基本信息。
2.證明內容:證明受傷者是于何時來的單位在什么崗位,月工資多少,何時受的傷,怎么受的傷,傷在什么地方。
3.以上情況屬實。
4.證明人簽字按手印。
5.寫清楚年月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 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 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 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 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工傷鑒定有什么作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進行工傷鑒定確定為工傷之后,員工可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為員工維護自身的權益提供了依據和支持。
三、 工傷鑒定丟失怎么辦
1.一般工傷鑒定等級的報告下來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單位、勞動者本人、社保部門都各自有一份;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