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房屋租賃合同不可抗力的認定
房屋租賃合同在疫情影響下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受疫情影響,房屋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承租房屋的,可以請求減免部分租金;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予以解除。疫情影響下房屋租賃合同不可抗力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