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等的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的認定標準是主觀上是一般主體的過失行為。
一、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立案標準是: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護國防資產(chǎn)不受侵犯,保障國防資產(chǎn)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chǎn)。
二、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如何認定
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的認定是: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既遂判幾年
構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既遂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zhàn)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