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輕傷可以和解嗎
尋釁滋事輕傷不可以和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二、尋釁滋事多久能判下來
尋釁滋事有可能會在六個月左右后能判下來,但具體還是需要看辦案進度。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的,對其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區(qū)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只限于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侵害的客觀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兩者的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后者則只是把毀壞公私財物作為手段之一,以達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