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爭孩子撫養(yǎng)權需要哪些證據
離婚時起訴爭孩子撫養(yǎng)權需要如下相關證據:可以合法證明孩子年齡、證明孩子跟誰最有利于成長的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已滿八周歲的需要聽取孩子的意見。離婚起訴爭孩子撫養(yǎng)權需要哪些證據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