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應在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應在六個月作出判決;如果情況特殊的,則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高院經(jīng)最高院批準,可以延長審限;但是法院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則應在四十五日內作出判決。行政訴訟應在多長時間做出判決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