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林特茶法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4-02-26
北宋林特茶法改革
一、林特茶法改革的原因
一般研究者認為茶葉虛估是雍熙入中以來的積弊。實際上北宋初期茶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茶葉停積難售的問題,至道二年(996年)楊允恭改革江淮鹽法、咸平年間西北二邊戰(zhàn)事并發(fā)以后虛估問題才日益嚴重。這個問題筆者已在《論北宋初期的茶法》(載于《夏門大學學報》1999.1)中論述過??梢哉f林特茶法改革是為解決虛估問題的第一次改革。改革的直接原因就是茶葉的虛估之弊。
宋真宗即位不久宋夏、宋遼戰(zhàn)爭相繼爆發(fā),邊費支出驟長,沿邊折中對茶葉的需求也大增。政府因入中軍需的急迫,不得不以高額加饒?zhí)摴勒姓T商人。江淮禁鹽以前,即至道以前“邊境市估之外別加抬為入中,價無定……如粟價當?shù)闷甙傥迨X者,交引給以千錢,又倍以為二千”。(注:《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虛估只是兩倍多。江淮鹽禁,即至道以后,達到“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給茶直百千”。(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更有“國家募人入粟,償以十倍之直。”(注:《長編》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虛實價之比從5:1至10:1。至道以后茶葉的虛估為7:1左右是一般情況。丁謂任三司使時“嘗計其得失,以為邊糴才得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余萬茶利盡歸商賈”。(注:《長編》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壬午。)
茶利流失到商人之手,政府損失巨大,這是虛估帶來的最大弊?。黄浯卧斐刹枰^剩,使“沿江榷貨務(wù)交引坌至,茶不充給,計歲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償其數(shù)”。(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入中商人不能兌取現(xiàn)茶;再次,使茶葉相對價格下降:咸平六年(1003年)時鎮(zhèn)戎軍每斗米價714文,茶一大斤(合四市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計1107文)。茶價差異較大,如以端拱二年(989年)張洎所說官賣價每斤960文,則一大斤茶值3840文,而且鎮(zhèn)戎軍米價已是虛估,內(nèi)地米價只有每斗三十文左右。針對于此,梁鼎說:“倘不釐革,必恐三二年后茶鹽愈賤,邊食愈虧。”(注:《長編》卷五十四咸平六年正月壬寅。)官商都受其害。“于是縉紳之列伏閤以論奏,草菜之士抗章以上言”,要求改革舊茶法,重定“經(jīng)久之規(guī)”、“酌中之法”。(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改法已成必然。
咸平六年宋夏交好,景德元年(1004年)宋遼結(jié)盟,為改法創(chuàng)造了契機。此時“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注:《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于是“言事者多云榷法非便,遂命林特等議更其法”。(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著手改革茶法。
但這次改法從一開始就被丁謂集團利用,成為為其政治目的服務(wù)的手段。丁謂是真宗朝的權(quán)臣,歷任三司使、同中書門下平章,封晉國公。景德初與參知政事王欽若、直史館陳彭年、宮苑使劉承珪、鹽鐵副使林特軍結(jié)成群黨,橫行朝中。五人皆以奸邪險偽著稱,時人謂之“五鬼”。崇儀副使李溥也是這個集團的干將,成為新茶法的主要執(zhí)行者。丁謂等人迎合宋真宗在澶洲之盟后驚魂甫定,既不敢輕言戰(zhàn)事又想掩蓋城下之盟侮名的心理,極力粉飾太平,慫恿真宗舉行東封西祀。“真宗封泰山、祀汾陽,而天下爭言符端,皆欽若與丁謂倡之。”(11)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真宗東封泰山,后又西祀汾陰、南謁太清宮,并修玉清昭應(yīng)宮,頻繁祭拜上帝。宋真宗并未達到國泰民安、四夷懷服的標準,因而他的封禪也與漢唐歷次封禪不同,顯得尤為神秘、繁縟,持續(xù)時間長、耗費巨大。不僅弄得“一國君臣如病狂然”,(注:《宋史紀事本末》卷二十二《天書封祀》“陳邦詹按語”。)而且費用高居不下。
丁謂等人為真宗策劃這些活動,首先必須有豐富的物質(zhì)準備,特別是要聚財于京師。以澶淵之盟后王欽若等人就開始斂財籌備。林特、李溥就是兩員聚財干將。“丁謂以符瑞土木迎帝意,而以(林)特有心計,使干財利佐之。然特亦天性邪險,善附會,故謂終善特。”(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林特傳》中華書局1977年標點本(以下同)。)而“(李)溥輩雖無學,至于金谷利害必能究知本末者”。他“久專利權(quán),內(nèi)倚丁謂,所言輒聽”,“與丁謂相表里”。李溥與林特是姻親,溥曾“私役兵為姻家林特起第”。(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傳》第9940頁。)景德二年真宗命林特、李溥、劉承珪主持改法。他們“悉索舊條制詳定,特呼豪商問訊,別為新法”。(注:《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新法主持者之一,也是“五鬼”之一劉承珪在西祀汾陰時任發(fā)運使,李溥在東封西祀中都任行在三司使,負責供給所需,正說明其改法的目的。在這個集團把持下,新茶法不僅弊端很多,而且對其再次改革阻力重重。
二、林特茶法的內(nèi)容及實質(zhì)
景德二年五月林特茶法開始施行,具體內(nèi)容有以下幾點:
1.限定了加饒數(shù)額。“于京師入金銀綿帛直錢五十千者給百千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河?xùn)|、陜西緣邊、次邊入中實值與虛估之比分別是50:110、50:105;50:108、50:106;50:115、50:110。三路近地皆如京師之制。即50:100。(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0頁。)京師與沿邊虛實之比限定在2:1左右。景德二年五月令不許河北次邊及河?xùn)|緣邊、次邊入中算海州茶,同年九月兩路與陜西皆可算海州茶,虛實比為100:55(《宋會要輯稿》食貨三六之六)。
2.中央派提點官加強場務(wù)管理。“景德改法之后常遣使臣三人分場提點,率以三年一替。”后因提點官在任日久與場務(wù)官交熟,無所作為,又改為“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場務(wù)買納,并與逐場隔手算買”。(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且定“監(jiān)買官賞罰之式”,及額而有羨余者,理為課績。(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1頁。)
3.茶稅統(tǒng)一交到京師。“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并輸之。”(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1頁。)商人至京師榷貨務(wù)者量抽十分之一,俟其到各務(wù)買茶時分三年償還。(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這是商稅外的征斂。
4.賤價收購舊交引。改法之初“元定百千交抄,官給十九千”,但豪商從中炒賣,“折其價值既賤市之”。政府又降低收購價,“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給十二千,無者官給十一千”,(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此后收購價一再下降至有每百千才直九千、八千、乃至五千者。
5.定商人以新舊引對帶折納及逾期貼納法。規(guī)定:“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shù),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依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1頁。)榷貨務(wù)賣茶以商人到務(wù)先后為序:“諸榷務(wù)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wù),以交引至先后為次。”(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1頁。)商人執(zhí)引到場務(wù)算茶定有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復(fù)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2頁。)
6.分等收購,等外納官。園戶“所造入等則給價值,不入等既不許私賣,亦皆納官”。(注:《長編》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從林特茶法的內(nèi)容可以看到,它有這樣幾個特征:首先,只是對茶葉折中法,即茶葉銷售制度的改革,而不是茶葉產(chǎn)銷管理體制的根本變化。所以史籍又稱其為“折中新法”。(注:《長編》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丙戌、閏六月庚寅、閏六月丙戌。)宋初以來的榷茶制就是政府壟斷收購,由榷貨務(wù)和山場批發(fā)給商人銷售。批發(fā)的方式就是招誘商人至京師和沿邊入中,然后以茶折中。這種制度在宋初有個一次根本變革,即淳化三年淮南的貼射法。而林特茶法仍沿襲由官府壟斷收購和批發(fā)的榷貨務(wù)山場制。批發(fā)的方式也仍是以茶用于京師和沿邊折中?!段墨I通考》卷十八評述榷貨務(wù)山場制下茶葉銷售制的弊端在于“以茶引走商賈而虛估加抬以利之”,致使茶葉“遺利在民”,對它的改良“大概無過李諮林特二法”。李諮法指天圣元年(1023年)實行的現(xiàn)錢法,現(xiàn)錢法雖仍有虛估,但使茶葉與沿邊入中脫離直接關(guān)系,解決了茶葉的虛估。而林特法“猶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則是去虛估加抬未遠也”。馬端臨的這一看法是正確的。林特茶法只是降低了虛估,并未從根本上解決虛估問題。
其次,為聚財于京師服務(wù)。林特法對京師入中的加饒有大幅提高。宋初商人入錢京師,每緡加饒二十文。(注:《長編》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丙戌、閏六月庚寅、閏六月丙戌。)以后有所提高,但一般遠低于沿邊加饒。林特法京師加饒與沿邊基本接近。商人赴京師入中的費用和風險大大低于沿邊入中。在基本接近的加饒下商人當然樂于到京師入中。茶法改革成為聚財于京師的手段。將茶商稅統(tǒng)一交于京師也是聚財于京師的手段。
再次,加重對園戶和商人,特別是小商的剝奪。舊引的對帶折納、持引算茶的立限貼納、低價買引等都是剝奪商人的利益。立限貼納對小商尤為不利:“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茶引)于豪商。”(注:《長編》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丙戌、閏六月庚寅、閏六月丙戌。)臣僚說“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自行。”(29)林特茶法也損害了園戶的利益。真宗認識到按等收茶的規(guī)定:“過于嚴急”,“若令一切精細,豈不傷園戶邪?”改法次年曾令“事宜即裁損,務(wù)令便濟”。(注:《長編》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
總之,這次改革只是茶葉折中法的變動,即降低了虛估,而不是茶葉管理體制的根本變革。它主要以聚財,特別是聚財于京師為目的。
三、林特茶的興廢之爭
1.林特茶法的利弊
林特茶法將沿邊入中的虛估以7:1左右降至2:1左右,減少了政府茶利的損失。又通過對帶、貼納、收購舊引等措施剝奪商人和園戶的利益。使茶課在短期內(nèi)有顯著提高。林特在《茶法條貫·序》中說,改法前茶課“歲收錢七十三萬余貫”。(注:章如愚:《群書考索后集》卷五十六《財賦門·役類》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37冊。)《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66景德四年八月已酉條載景德元年、二年、三年茶課分別為569萬貫、410萬貫、285萬貫(《宋史·食貨下五》年載元年、二年與《長編》同,三年為208萬貫。而《宋會要輯稿》食貨30之3-4稱景德二年三年兩年共收709萬余貫、《群書考索后集》卷56所載與《長編》同,此據(jù)《長編》)。景德元年課數(shù)無疑包含了虛估,若按改法前7:1的一般虛實價比算,該年實課僅為80萬貫,與林特所言73萬貫相近。但景德二年、三年茶課也包括了虛估,(臺)朱重圣先生認為這兩年課數(shù)“實際均為實課,不包括虛錢”。(見《北宋茶葉的生產(chǎn)與經(jīng)營》臺灣學生書局1985年版第304頁),是高估了改法后的茶課。新法頒行于景德二年五月,則五月以前茶課仍包含改法前的高額虛估,五月以后的茶課則以新法拘收。該年的410萬貫課數(shù)包含兩種虛估額,無法折算成實課。李諮在折算仍行林特法的天禧五年(1021年)淮南茶課時采用了100:55的虛實比率(見《宋會要輯稿》食貨30之5)。這與景德二年五月及景德二年九月法令規(guī)定的比率基本一致。若以此折算,則景德三年285萬貫茶課中實際課入為156萬余貫,超過了咸平元年所立茶額139萬貫(此額從咸平元年至嘉祐三年沿用),更遠遠超過改法前的實課。此后數(shù)年茶課都保持在這一數(shù)量上下。大中祥符后每年在200萬貫以上,六年達300萬貫、七年為390萬貫,但八年僅為150萬貫。(注:《長編》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按林特法的虛實價比例,除大中祥符八年外實際茶課都在100萬貫以上。
林特茶法實行后茶課確有增長,這既因降低了虛估,也因加重了對商人園戶的剝奪,必然損害商人特別是小商和園戶的積極性。結(jié)果導(dǎo)致小商“不能自行”,園戶“聚為盜寇”。茶課的減少也成為必然,即《宋史·李溥傳》所言:“茶法行之數(shù)年,課復(fù)損于舊。”出現(xiàn)大中祥符八年茶利的大幅減少。
2.林特茶法的興廢之爭
在林特法施行之初,由于茶利的增長,真宗感到茶法久存的積弊似乎已一朝革除。他下令:“茶榷之法抗弊寢深,厘改已來利課豐羨……不得輒有更改。”(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欲奉為經(jīng)久之法。但隨之出現(xiàn)的不利小商和園戶的情況,在臣僚反映下,真宗也認識到新法并不完善。景德三年七月他“尤恐(新法)未盡其要,命樞密直學士李濬、劉綜、知雜御史王濟與三司同取舊法,較其利害”。擬予改進。林特、劉承珪以新法初行“請罷比較”,(注:《長編》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第一次對新法的動議就流產(chǎn)了。
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真宗就新法不便小商一事詢問群臣。一些大臣想借此改革林特茶法。遭到丁謂的反對,他說:“河北、陜西入得芻糧即是官物入庫,緣江榷場無剩茶即是法行,其余瑣細風傳之詞不足憑信。”他強調(diào)茶利增長、邊儲不乏,認為“未改法日官中歲虧茶本錢九千余貫,改法之后歲所收利常不下二百余萬貫,邊防儲蓄不闕,榷茶無陳積。”樞密使陳堯叟支持丁謂說:“但得物物入庫即是課利。”真宗又問王欽若,欽若推托“素不詳其本末”。宰相王旦也含糊其辭,不予反對,“所降元敕無革小商之文,如上言者有所長則望付中書施行。”(注:以上俱見《長編》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庚寅。)這次改法動議的結(jié)果是該年八月真宗再次下詔肯定林特新法“固計入之素定,非異端之可攻。”(注:《長編》卷八十五六中祥符八年八月戊寅。)丁謂集團再次獲得勝利。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提舉諸司庫務(wù)藍繼宗抓住大中祥符八年茶利大幅減少的契機兩次提出改革林特茶法。他在大中祥符二年曾上言新法不便,被丁謂駁回。這次丁謂又針鋒相對,證明“改法非不便也”。真宗就茶利增減問群臣,王旦明確偏向丁謂集團,申稱“舊法弊極,難于行用,故須改法,今若守而不變,則三百萬緡歲利可以不失”。(注:《長編》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改法之議又無果而終。
對林特茶法的改革之所以困難重重,主要是因為丁謂集團極力維護林特茶法,并且打擊異己,提拔同類,控制言路。李溥以丁謂為后盾推行茶法,丁謂利用李溥聚斂財富。每次茶法興廢之爭中丁謂都“力庇李溥,主行新法,言不便者雖眾,丁謂持之益堅”。(注:《長編》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他們排斥主張改法者,扶持附合新法者。王濟因景德三年七月那次“受詔較新舊茶法,持論與丁謂、林特、承珪等多忤,承珪等因與王欽若迭訾之”。并進而將王濟排擠出京,出任知杭州。(注:《長編》卷六十六景德四年九月己卯。)而“一譙縣尉陳齊論榷茶法”,大概附合李溥等人,“溥薦齊任京官”。(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傳》第9940頁。)他們打擊寇準、李迪等朝中正直大臣,把持朝政,以致他們貶寇準于道州,宋真宗也不知其謀,還說:“吾目中久不見寇準,何也?”(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一《寇準傳》第9533頁。)因而群臣大都對丁謂集團有所忌憚?;蚓}口不言,或違心附和。王旦身為兩朝老臣、又是當朝丞相,德高望重,深受宋真宗信賴,但也對丁謂集團有所畏懼。如,真宗欲修玉清昭應(yīng)宮,王旦欲勸阻,真宗告以丁謂認為可修,“旦不復(fù)敢言”。(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丁謂傳》第9567頁。)在茶法的興廢之爭中王旦也多次為李溥等人辯解。真宗也看到王旦屢次以“法制數(shù)更則詔令牴牾,故重于變易為由支持林特李溥等人的茶法,是因“畏溥之強,不敢退卻”。(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傳》第9940頁。)可知對林特茶法的改革有多大阻力。但盡管如此,改革林特茶法之議仍屢敗屢起。
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因丁謂一度“罷政,群議復(fù)起”。(注:《長編》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真宗也下決心改革林特茶法。下詔以林特茶法“慮傷厚斂”為名令李迪、凌策、呂夷簡等重議茶鹽法,“務(wù)要茶園鹽亭戶不至辛苦,客旅便于興販”。(注:《長編》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力圖減少對園戶商人的侵奪,增加他們種茶販茶的積極性。李迪與寇準都是丁謂的反對派。丁謂曾欲推林特為樞密副使,遭到李迪反對,丁謂“因大詬之”。(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丁謂傳》第9568頁。)真宗以李迪主持對林特茶法的改革可見真宗改法的決心。天禧元年正月、二月真宗又兩次敦促,“令有司速定茶鹽條貫,惟務(wù)便民,勿拘歲課”。(注:《長編》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又言“茶鹽條禁傷于峻削,宜有以革之”。(注:《長編》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但詳定茶法所的實權(quán)仍在李溥手中,“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wù)執(zhí)前制,罕所變革”(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3頁。)。李迪等人實際上很難進行大的改革。真宗也只好說:“茶法行之已久,倘或難于遽改,但削其尤不便民而傷于厚斂者可也”。(注:《長編》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致使這次較有聲勢的改革也虎頭蛇尾地結(jié)束了,結(jié)果是“茶鹽法多如舊例”(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
李迪雖未對林特茶法進行根本的改革,但也對其作了許多調(diào)整。首先,將京師入中錢按大中祥符七年的261萬貫立為定額,這實際上也是限制了以前用各種嚴苛手段聚財于京師的做法,特別是原茶法中對所收羨余理為勞績的規(guī)定;其次,重定加饒比例。比原茶法減少京師加饒。天禧間“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薪口、漢陽并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注:《長編》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丁亥。)比林特茶法50:100、55:100的實價與虛估之比,加饒明顯減少;再次,在陜西、河北都實行了現(xiàn)錢法。天禧二年五月令,入中芻糧“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償之,愿受茶貨交引給以實錢數(shù),令榷貨務(wù)并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交鈔貼納茶貨”。(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2頁。)現(xiàn)錢法是針對沿邊直接用茶葉等實物折中而提出的,陜西、河?xùn)|一直用實物、河北從咸平時用三分法,祥符初改為三說法,仍以實物為主。(注:參見拙文《北宋“三說法”辨析》《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1997.4。)現(xiàn)錢法是沿邊以錢折中,場務(wù)以錢售茶,使茶葉與沿邊折中脫離了直接關(guān)系。但此時的現(xiàn)錢法入中虛估仍與林特茶法相近。如天禧五年時“賣茶收錢,每百貫交引在京見賣價錢五十五貫。”(55)即虛實比為55:100。相對而言李迪調(diào)后,沿邊入中加饒變化不大,而京師有了明顯降低。這有利于鼓勵商人到沿邊入中,解決沿邊軍需。
李迪無法對林特茶法進行深入改革,根本的原因仍然是丁謂集團的阻撓。天禧年間丁謂集團的勢力有增無減。除了劉承珪于大中祥符中致仕、王欽若天禧三年出知杭州外,丁謂、林特、李溥、陳彭年等都獲升遷。丁謂的權(quán)勢在天禧年間達到巔峰,天禧三年任參知政事、四年排擠寇準,貶準于道州,并出任丞相、封晉國公。李迪本人也因受丁謂的排擠,出知鄆州,離開了權(quán)力中心。終真宗一朝,林特茶法都未再有大的變革。李迪改行的沿邊折中現(xiàn)錢法也于乾光元年被廢除,恢復(fù)以實物直接折中的舊制,河北則再行三說法。
四、林特茶法的影響
林特茶法因虛估而起,它的根本任務(wù)應(yīng)是解決虛估問題。但由于林特茶法改革從一開始就被丁謂集團利用,為其政治目的服務(wù),以茶法改革為聚財手段,為快速直接聚財于京師,他們?nèi)匝匾u了由政府壟斷茶葉收購和批發(fā)環(huán)節(jié)的榷貨務(wù)山場制。對以后茶法的實行及進一步改革產(chǎn)生了影響。
1.林特改法雖然不徹底,但他與咸平時相比大大降低了虛估,也使仁宗朝虛估狀況相對咸平年間得到一定的緩解。如乾興元年(筆者注:真宗于該年三月崩,仁宗繼位不改年號)河北三說法虛估與實價之比茶為10:5.1-10:6.2;香藥為10:4.1;現(xiàn)錢為10:8.3。茶葉虛實價之比基本同于林特茶法。實行現(xiàn)錢法時茶利損失則更少。在虛估較盛時,茶葉虛實價之比為10:2.8-10:4.5,(注:《長編》卷一百二天圣二年七月壬辰。),較之咸平時七八倍的虛估已有改善。
2.天禧中出現(xiàn)的實物折中法與現(xiàn)錢法的交替成為仁宗朝茶法變動主要形式。雍熙以來沿邊折中都主要用實物。咸平間河北折中出現(xiàn)三分法,祥符初改為三說法,即以茶葉、香藥、現(xiàn)錢按比例折中,主要仍是實物。實物折中的弊端就是虛估太高,財利損失大。天禧二年的現(xiàn)錢法是直接以錢折中,雖然仍有虛估,但要低得多。然而正因為現(xiàn)錢法虛估較低,商人得利少,入中積極性下降,于是又于乾興元年代之實物折中法。兩中折中法的交替在仁宗朝反復(fù)出現(xiàn),成為茶法變動的主要形式。關(guān)于三說法與現(xiàn)錢法交替,筆者已撰文論述,可參閱(注:參見拙文《北宋“三說法”辨析》《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1997.4。)。
3.林特法未根除虛估,使虛估問題仍成為困擾茶法的最大問題,也使仁宗朝茶法改革再次圍繞虛估問題而展開。林特茶法沒有解決虛估問題,并鍵在于沒有割斷茶葉與京師和沿邊直接折中的聯(lián)系,也沒有根本改革榷貨務(wù)山場制。入中是虛估產(chǎn)生的直接原因,要讓商人入中,就必須使其有利可圖,只能以“茶引走商賈,而虛估加抬以利之”。(59)咸平四年陳恕就曾指出:“既入中稿粟而望課利不虧者未之有也。”(注:《長編》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一月己卯。)而榷貨務(wù)山場制也是虛估產(chǎn)生的溫床。這種制度是政府掌握茶葉批發(fā),一旦邊費或京師費用緊張,政府不可避免用它來誘使商人入中。虛估的解決不僅要割斷茶葉與入中的直接聯(lián)系,也要割斷政府與茶葉營銷的直接聯(lián)系才能實現(xiàn)。
仁宗朝臣僚曾多次提出通商之議,歷數(shù)茶葉折中法和榷貨務(wù)山場制的弊端。景祐三年(1035年)葉清臣指出,當時的茶法成國了“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而“榷易所收甚薄”的弊政。(注:《長編》卷一百十八景祐三年三月丙午。)但因邊費高居不下,茶葉是主要折中物,在此情形下改革榷茶體制,猶如給高速行駛中的車輛換發(fā)動機一樣是不可能的。直到宋夏慶歷議和以后,邊境稍安,才因“嘉祐四年天下無事,仁宗皇帝慨然一切弛禁”。(注:《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嘉祐茶法就是廢除榷貨務(wù)山場制,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官府收取茶租和茶稅,徹底解決了茶葉的虛估問題。嘉祐法雖然解決了虛估,但因為放棄了專賣政策,政府茶利并沒有得到顯著提高,徽宗朝蔡京再次改革茶法,最后確立合同場法,恢復(fù)茶葉專賣制,政府茶課有很大增長。合同場法是以控制茶引印賣,實行間接專賣,政府關(guān)不直接參與茶葉營銷。榷貨務(wù)山場制一去不復(fù)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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