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了以后上訴期是多久
法院判決完之后的上訴期是十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上訴案件審理期限
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包括: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上訴期間是否影響一審判決的執(zhí)行
有影響,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上訴,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間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當然也不能執(zhí)行。在上訴期間或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有異議也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